买卖书号,概括地说,就是国有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,利用其出版专有权,将图书出版的编辑(终审权)和经营权以非常低廉的“价格”转让给非出版单位。其实质,就是(国有或民营的)非出版单位以“合作出版”的名义,凭借其在资金、选题策划能力以及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,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,从中获取出版利润。

这样,在”买卖书号”的过程中,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万余元的出版管理费,而“合作方”得到的则是数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出版利润。
买卖书号一般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:
一是出版社放弃应该严格履行的把关职责,没有按规定对书稿进行三审三校,特别是终审;或是虽然进行了三审三校,但没能对图书编辑出版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,没能确保进行终审的内容在图书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。如某出版社在一本图书的合作出版过程中,虽然出版社组织编辑对书稿进行了三审和三校,但由于没有把好终审书稿付印前的监控关,出版社终审后的书稿被书商在付印前进行了修改,出现了严重的导向问题。
二是图书出版资金的体外循环,即用于图书出版的资金没有经过出版社的账户,而是在出版社外运行,由合作方直接将钱转给印刷企业;图书的销售回款也没有入出版社的账,而是直接给了书商。书商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主体和出版利润的获得者,出版社从中得到的,只是微乎其微的管理费。由此可见,买卖书号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,不仅容易出现导向问题,影响社会的稳定,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,同时还腐蚀了编辑队伍,削弱了出版社的经济实力,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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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买卖书号什么意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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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买卖书号什么意思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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